媒體報道,近五年來,國內試點官員財產公示的地區已接近40個,但到目前為止,超過50%的試點“曇花一現”,因各種原因或無下文,或不能堅持。(8月18日外接式硬碟《新京報》)
  “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雖然是在2013年11月份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上被明確提出,但早在2009年,某些地區即已開始相關試買屋點。可以說,這些試點積累了一些經驗,提供了一些思路,是對我國領導幹部管理制度的創新與探索,其積極意義值得肯定。
  財產公示,本是領導幹部管理及監督的重要方式,也是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業已成為世界各國國家管理的重要制度。財產公示制度的核心在於示之於民,向人民群眾公開官員的財產狀況,發動群眾力量、彙集群眾智慧,監督官員經濟及SD記憶卡財務狀況,督促官員廉潔、公正。
  然而由於各種原因,我國一直沒有建立起領導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從目前看來,不多的試點也面臨著重重困難,導致這一原本可以發揮巨大功能的反腐利器卻無法落實於我國的政治管理體系中,殊為可惜。從現實情況來看,“財產公示”試點困難重重,其原因或是“人走政息”、或是阻力較大、或是操作不便、或是上級叫停,但無論何種原因,其根本原因無非是財產公示沒有形成制度化的框架,沒有形成相對明確的操microSD作規程,沒有成為常態化的管理機制,進而沒有有效的制度約束力,導致試點地方動力不足、約束力不夠。
  而財產公示牽涉到政治及社會多種要素,是關乎黨和國家治理轉型與機制創新,關乎領導幹部管理與監督的重要制度。它試圖打破僵化的體制、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籬,扭轉現有的官場生態。可以想象,這一制度試點所面臨的阻力與壓力相當強大,而在其尚未制度化,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力的情況下,地方性的試點面臨重重困難、舉步維艱也就不可避免。在這一狀況下,“財產公示”的地方試點更難以倒逼全國範圍內的財產公示制度的新成屋建成。
  所以,欲破除地方“財產公示”試點的阻力,鞏固地方試點的經驗成果,推進“財產公示”在地方上的試點進一步展開並常態化,使這一制度試點真正落到實處,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就需要“頂層設計”,將其制度化。
  “財產公示”制度化的頂層設計無非是在中央的層面上、全國範圍內,明確其操作規程與功能框架,賦予其制度的約束力。操作規程與功能框架是規範地方“財產公示”試點的基本操作,界定地方“財產公示”試點的基本功能,相對明確地解答“怎麼做”以及“做什麼”的問題,以應對目前地方試點中普遍存在的操作混亂、核實不力、公示不明的問題。雖然地方試點需要地方根據當地情況及環境進行必要的調整,但是必須要有其大致的活動界限,有其明確的功能導向,否則強大的阻力往往使“財產公示”淪為面子工程。
  賦予其制度約束力,則是強化試點工作的制度力量,賦予“財產公示”試點工作以“破冰之矛”,意在破除“財產公示”試點工作中的阻力,解決當前“財產公示”試點中普遍存在的動力不足及約束力不夠的問題,督促“財產公示”試點逐步轉變為可以持續堅持、逐步推進的常態化制度,進而倒逼全國範圍內的“財產公示”制度的建成,而不因人走政息、阻力較大而中止。
  “頂層設計”是對底層試點的回應,是針對底層試點所存在的問題提出的解決方案,也是對底層試點經驗的逐步制度化、明確化。對於“財產公示”這一牽涉極廣的制度來說,一蹴而就而不經過底層試水的頂層設計固然阻力極大、難以卒功,而沒有頂層設計的底層試點則容易變質、走形,淪為面子工程,而往往“曇花一現”。
  文/岳乾  (原標題:“財產公示”試點需“頂層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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